本文作者:山田水产网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吗

山田水产网 2025-04-15 20:10 0 0条评论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吗

此标准完整的代号名称: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标准代号中的 T ( “推” 字的拼音字头)表示这个标准属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二、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三、限养区有距离吗?

有的。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生态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有规定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其畜牧场少于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少于1000米。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队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的小于5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