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禁养区区内养殖厂是否拆除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⑴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⑵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如果是应该拆除
二、想建一个一百多头的猪舍,怎么排污,怎么选择地势
(1)地势干燥:场址最好选择在地势干燥,排水良好、背风、向阳的地方,以坐北朝南为最好。
(2)水源良好:猪场要求建在水源良好的地方。凡经过化验未受污染的井水、泉水、江河流动水都是良好的水源。
(3)规划区域交通方便,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远离村镇、学校、水源保护区、工矿企业等。
(4)位置适中:确定场址的位置,首先要考虑居民的环境卫生,要求对环境无污染。 2、规模养殖场址选择
(1)选址应避开喀斯特地貌区域;
(2)选址应符合本区域内畜禽养殖的总体规划布局,建在非禁养区、非限养区和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距禁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不低于1000m。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集镇和其他畜禽养殖场500m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厂矿、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m以上,远离学校、医院、风景旅游区等公共场所。
(3)场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背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方向的下风向。 (4)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地40平方米以上。
三、放养猪环保是否可以通过
肯定不能通过,猪这东西对环境危害挺大的,猪没事就用鼻子拱地,不能放养
四、提出或收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意见?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建成运行。加快城市截污主管道、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处理污染治理的能力。
2、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扩大垃圾处理能力。
3、强化县城大气污染防治,发展管道煤气(天然气),完善热管网络,巩固“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
4、科学测定环境容量。科学测定纳污总量,控制排污量。合理调节水流,增加径流量,改善河道的环境容量,确保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5、加快建立符合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6、取缔“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等)和“新五小”(小火电厂、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企业。
7、关闭、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项目。
8、限期关闭未经工商登记、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1、根据生态功能区环保要求,制定出台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2、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畜禽排放物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同时,重视做好水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品基地,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推广使用有机肥,削减化肥、农药使用量。
4、大力实施农村村庄整治;推进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继续开展“青山白化”治理,推行生态化葬法;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居民地多远距离内严禁规模饲养家畜
居民地多远距离内严禁规模饲养家畜,应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划和规定,具体可以咨询各地农业部门!
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